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840号
申请人: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绿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335937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鸿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鼓楼办事处聊堂路14号中铁十四局聊城培训中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QPXQ24M。
法定代表人:张珂,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达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鸿露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佳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鸿露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750元,***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