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474号之二 原告: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绿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335937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达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达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佳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395元,合计3209元,由原告佳达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时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