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诉前调确98号
申请人:滨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石庙镇小微企业产业园-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RU5YH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津一路1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520343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滨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5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进入诉前调解程序。2023年1月28日,申请人滨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滨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滨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俎永国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