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22号
申请人:滨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石庙镇小微企业产业园-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RU5YH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津一路1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520343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滨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东营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滨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行银行账户6662901001********及存款2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滨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俎永国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