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财保249号
申请人:苏州**展览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A座1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豪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玉盘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豪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展览设计营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豪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5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乾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蕾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