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恒展览设计营造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展览设计营造有限公司、苏州某某豪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财保249号 申请人:苏州**展览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A座1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豪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玉盘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豪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展览设计营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豪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5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乾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蕾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