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财保250号
申请人:长兴博励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
道浙北建材市场97号。
经营者:李张兵,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
安庆市潜山县黄铺镇黄铺村樟树组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天,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先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
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3幢B666号。
法定代表人:吴其荣,总经理。
申请人长兴博励建材商行与被申请人上海先荣建筑集团
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长兴博励建材商行于
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
请人上海先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1000元或
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兴博励建材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
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先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
2币1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
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侃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