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长兴博励建材商行、上海先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财保250号
申请人:长兴博励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
道浙北建材市场97号。
经营者:李张兵,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
安庆市潜山县黄铺镇黄铺村樟树组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天,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先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
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3幢B666号。
法定代表人:吴其荣,总经理。
申请人长兴博励建材商行与被申请人上海先荣建筑集团
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长兴博励建材商行于
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
请人上海先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1000元或
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兴博励建材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
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先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
2币1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
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侃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