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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9785号之二 原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3幢B66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案在审理原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现原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诉讼保全费622.5元,由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葛 格 书 记 员 葛 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