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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0281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3幢B66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沪0113民初102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7,538.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原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7,538.40元或其他不动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葛 格 书 记 员 葛 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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