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0537号之二
原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3幢B66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案在审理原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现原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2,457元,由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葛 格
书 记 员 葛 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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