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2022)鲁1502民初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执行,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进行了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因抵押过高无法处置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564363.58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564363.58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