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9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聊城万达欢***文化旅游项目(万达广场)一期二层0007室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0)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001747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