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达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81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工农路北城市御园。
法定代表人:张玉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涛,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达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办事处建宁大道南侧与明珠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朱宇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达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该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0民终4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