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达宝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81执异9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湖北达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办事处建宁大道南侧与明珠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朱宇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蔡修明,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子龙,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工农路北城市御园。
法定代表人:张玉生,系该公司经理。
异议人湖北达宝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异议人于2021年6月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湖北达宝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北达宝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湖北达宝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刘玉龙
审判员  张 义
审判员  刘玉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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