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8937号
原告:安徽万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北京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99939087。
法定代表人:程永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奇,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冀骥,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胜利路秀珍大厦1-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59318W。
法定代表人:腾新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杨,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滁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南路2918号港汇中心S-1#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66399882R。
法定代表人:程永崇。
第三人:滁州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南路2918号港汇中心S-1#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94257160K。
法定代表人:程永崇。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万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滁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滁州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万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万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万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万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