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省明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5855号
原告:安徽省明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法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滕新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明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明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明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明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孟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