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81民初164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福,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温枢刚。

被告: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

被告: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乐昌风电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乐廊路六公里乐昌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后座1050号房。

负责人:刘晓东。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6号院1号楼1至24层01-2701室。

法定代表人:宋海良。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红湾共和工业路2号102。

法定代表人:胡德明。

原告***与被告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乐昌风电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7.50元,减半收取计3143.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交纳6287.50元,本院予以退回3143.75元给原告***。

审 判 长  曾陈红

人民陪审员  谢秋莲

人民陪审员  朱后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周昌莲

书 记 员  罗文仪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81民初164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福,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温枢刚。

被告: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

被告: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乐昌风电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乐廊路六公里乐昌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后座1050号房。

负责人:刘晓东。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6号院1号楼1至24层01-2701室。

法定代表人:宋海良。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红湾共和工业路2号102。

法定代表人:胡德明。

原告***与被告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乐昌风电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7.50元,减半收取计3143.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交纳6287.50元,本院予以退回3143.75元给原告***。

审 判 长  曾陈红

人民陪审员  谢秋莲

人民陪审员  朱后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周昌莲

书 记 员  罗文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