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诚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诚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4民初358号之一
原告:河北诚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海兴县海安路。
组织机构代码证:91130924699213981D。
法定代表人:***,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海兴县。
被告:**,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海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诚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诚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姜金亭、**名下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二人名下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名下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二人名下等值财产。
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进行处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