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君健康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民辖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上诉人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初4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启晗公司承包的施工工地进行高空作业,该施工工地位于商河县境内,**在施工作业中触电受伤,故侵权行为地应为商河县。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虽已取得部分医疗费用,但在原审法院受理的(2021)鲁0126民初2461号案件中,其明确表示剩余费用另行主张,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启晗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启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是一起普通的纠纷案件,上诉人的住所地不在商河县,本案应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2.被上诉人已经取得赔偿费用,本次诉讼系重复诉讼,不符合法定程序。3.一审法院认定线路的所有权和侵权人缺乏依据,系错误的。4.被上诉人遗漏诉讼主体,法律关系错误,被上诉人系济南蓝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人员,本案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查明,**主张其在风电线路检修中被电击伤,曾于2012年起诉启晗公司,部分医疗费已经商河县法院(2021)鲁0126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就剩余部分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启晗公司支付剩余医疗费等200万元。(2021)鲁0126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认定,2021年4月23日,**到启晗公司承包的商河县白桥段风电线路现场进行线路检修,爬杆测量中触电受伤,判决启晗公司赔偿**医疗费100万元。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涉及健康权的侵权责任。**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就剩余医疗费等费用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情形。本案是否遗漏诉讼主体及案涉线路的所有权和侵权人等事实,均不影响本案的管辖确定原则。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启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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