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白君、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人格权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126执保9号
申请人:**,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97号附1号2号楼东2单元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834269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北环路支行的存款(账户:1555××××3616)1778973.76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周口东新支行的存款(账户:2034××××0156)221026.24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