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819号
申请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站北北街119号9栋2单元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BLFMJ9N。
责任人:邹英。
被申请人: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6号升龙城二七中心B座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8342691B。
法定代表人:许爱菊。
申请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启晗公司成都分公司)、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晗公司)合计价值21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远大公司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启晗公司成都分公司、启晗公司(含启晗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启晗公司成都分公司、启晗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远大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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