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6649号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兵,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站北北街119号9栋2单元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BLFMJ9N。
负责人:邹英。
被告: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6号升龙城二七中心B座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8342691B。
法定代表人:许爱菊。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远大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大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02元,由远大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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