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6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5月14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6月8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三家庄村南地泰祥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76713123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6号升龙城二七中心B座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834269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8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81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6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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