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726财保141号
申请人:郑州市跃高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马固安置区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MA44NRPQ9T。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系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6号升龙城二七中心B座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8342691B。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申请人郑州市跃高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0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保全金额630000元,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单号为2410100204990024000××××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郑州市跃高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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