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5民初1496号之一
原告:无为县先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官镇***关村。
法定代表人:向先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无为县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为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新马路统建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芜湖峻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金塔路三中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为县先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芜湖峻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无为县先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为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无为县先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无为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为县先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无为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