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财保14号
申请人:浙江胜元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舜江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2002945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溪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平桥镇溪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23ME02367353。
法定代表人:张国方。
申请人浙江胜元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天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天台县平桥镇溪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浙江胜元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判决能得以顺利进行为由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台县平桥镇溪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6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案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浙江胜元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军营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