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浙0603行审306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10025820087。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江胜元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舜江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2002945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绍市**罚字[2018]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2项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于2018年1月8日作出绍市**罚字[2018]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07开始在原齐贤镇阳嘉龙村镜水路与钱陶公路交叉口地段建造转向车道和其他交通设施,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2014.4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2006年时为耕地。非法占用的土地中,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53.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14.4平方米土地;2、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53.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2014.4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罚款25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50360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2月18日送达。2018年9月25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5036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8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绍市***罚字[2018]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浙江胜元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014.4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53.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正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寿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