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百特家具有限公司

***与郑州百特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3民初4667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郑州百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仓狼路许村路口(建业足球俱乐部对面)。
法定代表人:龚新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百特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肖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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