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百特家具有限公司

***与***、郑州百特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3民初529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住新密市。
被告:***,男,出生于1983年3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郑州百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仓狼路许村路口。
法定代表人:龚新刚,总经理。
原告***诉***、郑州百特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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