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百特家具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85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鹏飞,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百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仓狼路许村路口(建业足球俱乐部对面)。
法定代表人:龚新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伊浩,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肖鹏飞因与被申请人郑州百特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特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0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肖鹏飞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以***、**、肖鹏飞未提供证据证明肖**录死亡系在百特公司工作所致为由,认定***、**、肖鹏飞证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肖鹏飞原审提交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医院病历等证据能够证明,肖**录系在百特公司正常上班时突然出现行走不稳,被工友送至官渡卫生院救治,因意识不清、呼吸困难、病情危重,被官渡卫生院转送至中牟县中医院急救,××等,因病情加重当晚又被送至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呼吸循环衰竭等。根据2013年12月23日开始施行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规定,××是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肖鹏飞原审提交的肖**录在百特公司工作的厂房环境照片、视频光盘及肖**录死亡前后几天郑州市的气象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肖**录死亡前工作环境处于高温高热状态,工作条件恶劣,天气炎热,导致肖**录因患××死亡。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肖**录在百特公司工作期间因突发××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百特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百特公司称,肖**录是在百特公司上班,但其死亡与百特公司无因果关系。百特公司为肖**录等员工提供的工作场所通风设施良好,并提供有藿香正气水等解暑药物,肖**录在百特公司从事的是清扫家具的轻松工作。××死亡后,百特公司与***、**、肖鹏飞在中牟县公安局、劳动局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百特公司一直要求做法医鉴定查明肖**录死因,但***、**、肖鹏飞拒绝对肖**录的尸体进行解剖,导致对肖**录的死因无法进行医学鉴定。而肖**录的病历上写明肖**录有常年的高血压病史,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以上证据均能证明肖**录的死亡与百特公司无因果关系。请求依法驳回***、**、肖鹏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肖**录于2018年5月经人介绍应聘至百特公司从事清扫家具等工作,2018年7月16日下午17时左右,肖**录在工作期间突感不适,被送至中牟县××镇卫生院;因病情危重,又送至中牟县中医院,××危通知书;当晚,肖**录转入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其死亡记录显示死亡诊断:1.呼吸循环衰竭;2.××;3.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4.缺血缺氧性脑病等,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肖**录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身体不适,送医后死亡,对于肖**录的身体不适及死亡是否因工作原因导致,举证责任应由百特公司承担,原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肖**录的近亲属***、**、肖鹏飞,处理不当。***、**、肖鹏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郭筱林
审判员  田 莹
审判员  王宏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泓宇
书记员王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