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

湖南湘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民辖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v>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上诉人湖南湘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以下简称中南勘查院)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50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湘商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湘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湘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开元
审判员***
审判员*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连冰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