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与湖南湘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初5063号之三
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工业大道B-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与被告湖南湘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于2019年12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800元,减半收取220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