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执异19号
追加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被申请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湖南湘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商矿业)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以下简称中南勘查院)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2019年7月25日,湘商矿业以无偿接受财产为由申请追加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以下简称中南局)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湘商矿业提出追加申请称: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8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后,强制执行仅从诉讼保全账户划拨银行存款668万元。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法院委托对中南勘查院主要收支及其资金去向进行了审计,湖南华信求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认定中南勘查院2010年至2015年期间,上缴中南局利润、无偿划拨股权合计人民币111369764元。中南勘查院向中南局无偿划转资金及股权等行为系导致中南勘查院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人债务的根本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申请依法裁定追加中南局为被执行人,责令中南局在其无偿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中南局辩称:中南勘查院的财产不存在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南局的行为。被申请人已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申请重新鉴定;上述报告有关湘商公司和新疆临钢公司探矿权转让款不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对资金去向判断片面、主观,不符合法律关于“现金”使用性质的规定,结论是错误的;上述报告确认“中南勘查院在没有完成交易及交易风险报酬未转移的情况下,违规确认收入并以上缴利润的方式,冲抵其应收中南局的外来债权,已经构成向中南局无偿划转资金84169100元的事实”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相应的财务制度规定。且中南勘查院不存在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请依法驳回湘商公司的申请。
本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南勘查院与申请人湘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人支付了第一笔款项,申请人湘商公司依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撤回追加中南局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湘商公司依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撤回追加中南局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湘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追加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腊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