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281执1306号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中鑫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山店镇仙山村罗家湾21号。
法定代表人:肖绪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中鑫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中鑫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中鑫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281执1306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