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

关于异议人某某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执异111号
异议人(申请人):***,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新疆临港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公路2201号31楼4层406室。
被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临港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合同纠纷案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消费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期间,***向本院自愿作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其作为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红
审判员谌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文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