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中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湖南省粤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中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北路万泰大厦第1栋1016号、1017号、1018号、1019号、1020号。
法定代表人:周旭,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粤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中华岭村桑梓重建地。
法定代表人龙海洋,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粤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省粤森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粤森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4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高 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罗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