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7120号
原告:上海润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林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比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宗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润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优比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润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39元,由原告上海润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箐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尹俐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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