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1232号
原告:成都盼盼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泰大道381号。
法定代表人:SVENJOHANAHLGREN,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成都盼盼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因原告成都盼盼门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盼盼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杜 远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 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