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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盼盼门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1025号 原告:成都盼盼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泰大道381号。 法定代表人:SVenJohanAHLGREN,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成都盼盼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盼盼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明确表示不予缴纳诉讼费用,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盼盼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