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盼盼门业有限公司

成都盼盼门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龙泉民初字第2155号
原告:成都盼盼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韩召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温哥华广场第13层CD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盼盼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盼盼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4元,由原告成都盼盼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