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辽中区第二小学、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15执异4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第二小学(以下简称:辽中二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辽中二小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我院在执行程序中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虽然主张其名下案涉账户内的相应存款系幼儿园伙食费,但其主张的用途资金并非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可以免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第二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中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5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3月16日,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辽中二小在盛京银行辽中支行账户内存款70000元(实际查封0元),现异议人辽中二小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以账户内现存入幼儿园伙食费为由请求法院对账户解除查封。
驳回异议人沈阳市辽中区第二小学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审 判 长  崔会军 审 判 员  郭泰宏 人民陪审员  戴 丽
书 记 员  朱庆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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