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氪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辽1103民初1072号
原告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氪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斌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苏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于2017年9月1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以依约履行了向被告提供货物的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对于被告提出货款中应扣除三台机器的抗辩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在2019年即已与原告工作人员陈伟泉协商退货三台事宜,陈伟泉表示同意的同时并向被告催收剩余款项,虽被告未以书面形式向原告申请退货,但陈伟泉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被告有理由相信陈伟泉有权利代表公司对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进行处分,且退货理由根据被告描述,不属于归责于被告的原因,故本院对被告该抗辩观点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剩余货款中,应扣除三台机器所对应的价款,就剩余750,000.00元(846,000.00元-32,000.00元/台×3台)货款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应将此三台机器返还给原告。对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诉请,因数额过高,本院酌定自被告逾期之日即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对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被告虽认为其一直在与原告积极沟通协商调解事宜,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显示,陈伟泉在2019年即已告知被告支付剩余款项75万元,但被告表示无法一次性偿还,在此之后,被告依旧未支付货款,且在原告诉至本院后,被告才与原告公司进行沟通,故本院认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20,0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VR社区党建一体机购销合同》(原告方联系人为陈伟泉),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50台VR社区党建一体机,每台单价32,000.00元,总价款160万。合同生效后,被告每次提货前需在订单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支付该订单对应货款总额的30%作为首付款,被告于货到验收后45日内向原告支付该订单对应货款总额的70%作为尾款。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对应订单首付款后10日内安排对应数量货物的发货事宜。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在甲方(被告)支付完首付后,由于甲方原因需要退货,应事先通知乙方(原告)并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逾期支付约定款项的,应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二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乙方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017年,被告提货数量为6台,订单总金额为192,000.00元。2018年提货44台,订单金额为1,408,000.00元,被告已支付货款562,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846,000.00元。 被告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因原告授权其他经销商在盘锦地区销售该机器,导致被告失去独家销售地位,在竞标活动中落选,遂与原告工作人员陈伟泉沟通,陈伟泉同意退回3台机器。2019年6月10月,原告工作人员陈伟泉沟通被告欠付货款事宜,陈伟泉陈述“扣掉3台,刚好打80W”后期陈伟泉告知被告“还有75W,能一次到位么”。本次庭审前,被告与原告方钟经理沟通调解事宜,被告提出退货三台,钟经理表示将方案反馈至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VR社区党建一体机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订单》复印件一张、《货物签收单》复印件一张、中国民生银行付款电子回单复印件、微信对话截图、录音光盘一张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一、被告辽宁氪维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50,000.00元,并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辽宁氪维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01.00元,减半收取12,650.50元,由原告负担8475.50元,由被告负担41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 熙
书记员 隋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