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福清市教师进修学校、福建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102民初3247号
原告福清市教师进修学校与被告福建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渔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法〔2019〕100号)第三条规定:“三、同意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一)发生在福建省福州市、南平市、宁德市、莆田市××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案涉合同约定了采购的标的门户网站及VR整体设备,作为福清市教师进修学校门户网站,应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且原告起诉的标的额超出50万元,原告依照管辖协议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依照前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福清市教师进修学校诉称的案涉《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福建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文件》载明了项目为福清市教师进修学校门户网站重建服务类采购项目,包括了门户网站及VR整体设备,其中门户网站内容包括了资讯中心(包括WEB门户网站、APP端资讯、公众号)、交流互动系统、培训管理系统、互动课堂、科研管理系统、资源库系统、行政办公系统、教育数据中心,预算金额43.7万元,VR整体设备包括手机、VR头显、路由器、充电柜、台式电脑主机、显示器等,预算金额6.96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协商解决不成,向本合同签署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法官助理方宇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