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民终10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大鹤村。
法定代表人: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燕,女,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仕权,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1)闽0112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华渔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华渔公司无需向***支付赔偿金168836.43元或任何经补偿金、代通知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湖北教育云平台与三点半课堂产品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与事实严重不符。“三点半课堂”属于河南学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是一款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提供课程、管理、评价为一体的产品。华渔公司所运营的“湖北教育云平台”也是通过提供教学及教务、数据统计及分析等功能从而为教育管理者、老师、学生、家长提供教学管理解决方案和服务的产品。三点半课堂与湖北教育云平台产品同属在线教育行业具有商业竞争关系的两款产品。二、一审法院认定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龙网络公司”)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属认定事实不清,明显错误。《员工手册》制定方为网龙网络控股有限公司(集团),系其于2008年在香港上市的VIE架构主体,因此,国内的实体公司不一定反映股权关系。华渔公司作为网龙网络控股有限公司(集团)的下属子公司,适用集团内统一管理,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告知、签署、均采用同一内部系统及流程,并建立了统一的工会组织。且《员工手册》已经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向集团全体员工公示,制度制定及生效流程合法有效。***已签署《员工手册》,证明其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员工手册》及集团现行规章制度。该《员工手册》适用于***。三、一审法院认定华渔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明显存在错误。***作为“商务总监”,在明知华渔公司与任何其他产品合作前都需经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仍在未经华渔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要求下属对“三点半课堂”产品进行对外推广活动,其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华渔公司的相关规定。***存在未经华渔公司同意从事与华渔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类似或与华渔公司利益相冲突之工作,并在工作时间向他人(包括员工)销售、宣传第三方产品的事实。***已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华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且华渔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先将解除理由通知集团工会,在征得工会同意后,最终做出解除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综上,华渔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恳请贵院支持华渔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一、华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系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在华渔公司担任“商务总监”一职,职责范围包括:1.可以独立与第三方资源方、应用模块等公司洽谈,合作引进接入平台,丰富平台内容,促进项目任务指标达成;2.可以制定商务合作计划、进行商务谈判、资源引进、技术引进、达成合作协议等。***在负责“湖北教育云平台”商务销售过程中,了解“三点半课堂”产品,完全属于其职能范围,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二)***事前已将诉争事项跟上级领导汇报、讨论。首先,***于2021年3月才负责“湖北教育云平台”商务销售工作,而在2021年2月23日,网教通模块的项目负责人王永仙,就已在商务例会群里面推送课后延时服务的文章,并且在2021年3月3日,副总俞飙也在网教通模块负责人群里面推送相关文章。这足以说明各负责人对于这种模式比较关注,并已进行过讨论、研究。其次,根据***与网教通模块第二负责人赵金义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对于“三点半课堂”,***提前已向上级部门、领导汇报过,并要求去了解相关政策,不存在华渔公司所述私自开展业务的行为。(三)***均系“公对公”履行职责,未私自谋取半分利益。第一,***与下属胡波、万先尧、欧阳娇的工作聊天中,均是对公表明,让下属去了解课后延时服务模式,不存在华渔公司所述擅自要求下属推广、宣传第三方产品的行为。第二,***与相关渠道、销售,张樑和赵兵的聊天记录中,亦能体现是正当的履行职务,洽谈、了解具体产品,并明确表明以“公对公”的形式进行对接,未获得任何利益。二、华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程序。首先,华渔公司系独立的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与网龙网络公司系不同的民事主体。其次,华渔公司提供网龙网络公司的《员工手册》、《关于等12项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公示》截图,并不能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网龙网络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华渔公司。再次,即便网龙网络公司与华渔公司系关联公司,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不加任何转化直接适用,亦应当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故华渔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华渔公司滥用诉权,故意拖延支付赔偿金。本案已经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又经一审法院判决,均支持***的诉请。***从2021年5月11日至今,将近半年时间,因华渔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其至今未找到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驳回华渔公司的上诉请求。
华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华渔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2.判决华渔公司无需向***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代通知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8年1月31日入职华渔公司。双方签订两份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担任商务总监一职,职责包括独立与第三方资源方洽谈、合作引进接入平台等。***月工资为26500元,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期间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7947元。华渔公司以***违反员工手册第三章第一节第2.3.5条规定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21年5月11日解除。***向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2021年2月7日,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榕航劳人仲[2021]第595号裁决,1.华渔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2.华渔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8836.43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华渔公司对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华渔公司称***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未经华渔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宣传、销售与公司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产品,属于员工手册第三章第一节第2.3.5条规定的应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首先,华渔公司提交的证据3、4两产品即湖北教育云平台与三点半课堂的介绍不足以证明两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其次,华渔公司提交的证据5、6,证据5的对话内容及证据6的证人证言,但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前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华渔公司的证明对象即华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证据5的对话内容并未超出***的工作职责即可以独立与第三方资源方等公司洽谈,合作引进接入平台。最后,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华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网龙网络公司与华渔存在关联关系,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网龙网络公司的规章制度当然适用于华渔公司,华渔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第三方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即便第三方公司系关联公司,也不能不加任何转化直接适用,亦应当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否则等于剥夺了劳动者对于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权和知情权。因此网龙网络公司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故华渔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7947元,高于福州市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039.83元的三倍,因此华渔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8836.43元(8039.83元×3×3.5月×2)。综上,判决:一、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二、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836.43元。三、驳回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华渔公司解除其与***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是否违法。首先,华渔公司主张湖北教育云平台与三点半课堂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经华渔公司书面同意从事与华渔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类似或与华渔公司利益相冲突之工作,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华渔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第三方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华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网龙网络公司与华渔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网龙网络公司的规章制度当然适用于华渔公司,诚如一审法院所述,即便第三方公司系华渔公司的关联公司,也不能不加任何转化直接适用。一审法院认定网龙网络公司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华渔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华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一萍
审 判 员 程斯彦
审 判 员 陈碧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江丽丽
书 记 员 黄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