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福清市教师进修学校、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2129号
原告:福清市教师进修学校,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后埔街51号。
法定代表人:游孙瑛,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深,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梅,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大鹤村。
法定代表人:郑辉,总经理。
原告福清市教师进修学校与被告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福清市教师进修学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不予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清市教师进修学校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晓如
审 判 员 徐 方
审 判 员 曾 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晓庄
书 记 员 王梦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