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685号
原告: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市湖南镇大鹤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渤海东路0020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60元,减半收取计9630元,由原告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