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02执恢126号
本院在执行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六安三农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提供2017年3月22日的六安市人民政府第61号专题会议纪要,被执行人六安三农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贷款及利息,全部划转至六安红土地粮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六安红土地粮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11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追加六安红土地粮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魏宏兵
审判员 杨 兵
书记员 余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