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

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02执恢126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三农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系粮仓,虽对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但不易处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马从军
书记员  万思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