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民初25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新
审 判 员 雒强
审 判 员 薛荣
书记员代 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