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皖1502民初1202号
原告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0元,减半收取6,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修胜
书记员  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