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民终57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允河,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0778N。

法定代表人:梁玉岭,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卫生计生服务站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928732978。

法定代表人:艾子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金,安徽知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6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63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德兵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孙如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永永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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