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民终57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允河,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0778N。
法定代表人:梁玉岭,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卫生计生服务站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928732978。
法定代表人:艾子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金,安徽知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6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63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德兵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孙如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永永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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